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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微博营销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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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市场调解员蔡亮反馈,货车司机张某与商户唐某发生纠纷,双方怨气大,都不愿让步,但一车葡萄等不及,拖下去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矛调中心立即安排人民调解员冯文珺参与调解。经了解,张某从网上接到为唐某运载葡萄的订单,货到后部分葡萄冻伤,双方因冷链运输中的温度设定等情况发生争执,唐某不愿支付1.3万元运费,还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则称收不到运费就不卸货。《微博营销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