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经查,刘志鸿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入党动机不纯,初心不正,毫无党性原则,多次与他人串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供应商礼品、借用供应商车辆、接受供应商宴请、无偿接受供应商服务、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供应商支付;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在职工录用、职级晋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国外公司投资入股;违反生活纪律;贪欲膨胀,官商勾结,官商一体,将供应商当作自己的“服务商”,利用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作为“影子股东”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