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软文营销的案例
软文营销的案例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软文营销的案例
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穿过金融城核心区,在与浦电路交会处有一栋37层高的大厦,鲜有人知这里是金属、能源等重要大宗商品期货的交易中心。20多年前,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简称上期所)矗立在一片荒地上,如今,大厦旁金融机构林立,“上海铜”“上海胶”“上海油”……一系列“上海价格”从这里走向世界,成为世界感受中国产业脉搏的重要窗口,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写下新的浓重一笔。《软文营销的案例》